《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的頒布,孕育和發端于深刻復雜的時代情景之中。家庭教育承載著越來越多的歷史使命,自身的地位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對社會的方方面面產生著重要影響。促進法的出臺,是全面回應當代中國社會的深刻變化和發展對家庭教育的緊迫要求,在立法的觀念、內容、結構上,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家庭教育以現代家庭生活為載體。家庭一直存在,但家庭的功能正在濃縮。伴隨著社會的巨變,現代家庭生活的內容和結構相應發生著重大變化。
第一,家庭生活越來越“核心化”,內容局限于核心家庭內部的就餐、娛樂、游戲、集體討論和共同閱讀、履行家務等,與周邊鄰里和社區的聯系逐漸減少;第二,家庭生活越來越“網絡化”,由于信息技術的高度發達,家庭生活大多發生在一個立體、復雜的網絡空間之中,家庭成員在多重社會角色中頻繁轉換;第三,家庭出現了兒童生活“學術化”傾向,兒童生活很大一部分發生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家庭生活與學習生活的關聯也越來越多;第四,兒童的玩耍越來越“結構化”,開放式玩耍中的自定規則、自我組織、自我實施等重要環節被成年人取代,兒童成為既定活動結構中的單純練習者,“玩耍”越來越多地成了沒有自主性的“訓練”。
現代家庭生活的這些特點,都是家庭教育需要認真正視的社會事實。促進法第三條關于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務、第二章中關于家庭的責任等闡述,都是以現代家庭生活為載體的。家庭教育指導,就是針對現代典型的、具體的家庭生活展開指導,這是家庭教育指導在當今時代背景下面臨的重大挑戰。
家庭教養方式植根于時代土壤。促進法第十四條規定,父母“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父母進行家庭教育的思想、方法和行為,也可以稱為教養方式。選擇教養方式是家庭教育的核心問題之一。
目前國際上公認的教養方式一般分為專制型、放任型、權威型和忽視型四種。促進法對于忽視型有明確的禁止條文,而明顯倡導權威型教養方式。
促進法中有不少關于權威型教養方式特征的描述,如在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上,提倡“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等。
不同的養育方式反映了不同的時代特征,反之,不同時代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則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主流的教養方式。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的快速變化和發展、社會流動機會加大、學校教育的制度性作用增強、家庭結構規模改變等時代特征,都導致權威型教養方式成為家庭的理性選擇。
教養方式的非理性選擇(如劇場效應),是權威型教養方式的極端化表現。極端的密集性教養方式如虎媽狼爸、“直升機父母”“雞娃”等。這樣的教養方式不僅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造成損害,還會導致不良的“家長學科消費”“家長應試教育”的興起,而這是家長焦慮的一個重要來源。
促進法為了防止密集性教養方式的極端傾向,規定“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同時要求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誘發過度和不良的家長教育。
現代家庭教育需要全社會的參與。現代社會,兒童的發展不再是孤立的學校教育問題或家庭教育問題。包括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大學校教育,及包括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大家庭教育,構成了現代意義上的現代教育制度。而現代家庭教育是現代教育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
家庭教育需要國家的支持、社會的協同。現代家庭同時存在著兩個看似相反的趨勢:家庭越來越私人化和私密化,也越來越公開化和公共化。現代家庭的公開化和公共化,體現為國家在公共的社會保障、司法、經濟和教育制度等層面削弱家庭對家族和鄰里關系的依賴性、女性對男性的依賴性乃至孩子對父母的依賴性,而是通過提供支持、保障、服務,通過倡導和禁止等,從外部協助現代家庭功能得到良性釋放。
家庭教育促進法是一部支持、保障和服務家庭的專門法律,體現出很強的時代性。這部法律舉政府和全社會之力,以“指導家長”為主(包括對家庭教育的觀念、知識、方法等的科學性、規范性引導),以其他的支持和服務作為配套。把握促進法的時代性,有助于真正促進這部法律的有效落地。
(作者吳重涵系江西師范大學教育學院教授;賀小茜系江西師范大學心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山職業技術學院教師)
作者:吳重涵 賀小茜
《中國教育報》2022年03月20日第4版 版名:家教周刊